为加强对市地方志工作的指导,使业务培训常态化、规范化,不断提高地方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,根据国务院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和《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》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业务培训的对象为全市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业务人员。
二、业务培训的目的是提高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业务人员综合素质,加强对承担地方志工作的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交流。
三、市志工作处牵头组织志书编纂和年报承报单位的培训工作;年鉴工作处牵头组织年鉴供稿单位的培训工作;区县志工作处负责指导各区(县级市)地方志的培训工作。
四、责任处要做好训前调研,摸清各单位的需求和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,做好相应准备,有区别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。
五、丰富业务培训形式,通过专题讲座、集中授课、志稿评议、学术研讨、经验交流、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。
六、每年度组织全市性地方志业务培训不少于两次。
七、负责业务培训的职能处工作人员要积极组织分组(类)培训和行业、系统内业务培训,并不定期深入所联系单位进行个别辅导,推动相关单位地方志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。
八、责任处工作人员须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,明确责任,创新手段,提升能力,满足各单位、相关培训对象对地方志业务培训的具体需求。
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
2013年12月